未注册外观设计受保护吗?
依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程序才能获得保护。一旦获得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别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商品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假如符合著作权法的原创性需要,可能遭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视为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引使用方法条:
1)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是现有设计;也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将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四十二条:“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含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工程设计图、商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这表明,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可能被认定为图形作品,遭到著作权法保护。
材质不同是不是侵权?
在常识产权法范围,"材质不同是不是侵权"的问题一般涉及到商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或版权。材质本身一般不构成侵权的原因,由于材质的选择一般是功能性或美学性的,这可能遭到实用新型专利或设计专利的保护,但不是版权法的保护对象假如两种商品虽然材质不同,但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组合与整体外观高度相似,以至于可能致使买家混淆,那样或许会侵犯到别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版权。
比如,假如你的设计在形状、颜色和布局上与已注册的外观设计专利一模一样,即便你用了不一样的材料,也会构成侵权。其次,假如一个物品的形状或图案是由其材料自然决定的,那样用相同材料可能不会构成侵权,由于它可能是不可防止的或功能性的。
引使用方法条:
1. 《中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商品,或者用其专利办法与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根据该专利办法直接获得的商品。”
2. 《中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依据状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8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商品相同或者相近类型商品上,使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是不是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商品设计的整体视觉成效,而非仅仅材质一项原因。假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具体剖析。
功能相似外观微调违法?
对于“功能相似外观微调”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专利法和反不正当角逐法。假如一个商品在功能上与已有些商品相似,但对外观进行了微调,是不是违法,主要看这种微调是不是侵有别人的常识产权,尤其是设计专利权,与是不是构成了不正当角逐。
1. 设计专利权: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是现有设计,也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将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假如微调后的外观设计与已有些外观设计专利过于接近,可能构成侵权。
2. 不正当角逐:依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能推行混淆行为,引人误觉得是别人产品或者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假如微调后的外观设计足以让买家混淆,误觉得是其他知名商品的仿制品,那样就可能构成不正当角逐。
引使用方法条:
1.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能与别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六条:经营者不能推行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觉得是别人产品或者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
擅自用与别人有肯定影响的产品名字、包装、装修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擅自用别人有肯定影响的企业名字(包含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字(包含简称等)、名字(包含笔名、艺名、译名等);
擅自用别人有肯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字、网页等;
其他足以引人误觉得是别人产品或者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在没明确的专利保护,但在肯定条件下可能遭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了获得更全方位、明确的法律保护,建议设计者准时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的注册。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著作权争议,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得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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